標題:大樓的保全合約該如何訂定才能保障權益? 出處:清潔,消毒,餐飲,支援服務,大樓保全,物業管理 時間:Tue, 20 Jul 2010 14:22:40 +0000 作者:henry 地址:https://oice.ur-seo.com/read.php/17.htm 內容: 一、公寓大樓保全管理服務合約,請下載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三日台(87)內營字第八七七一九九0號函訂頒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下載點:http://www.tybca.com/read/law8.doc(Word版) 二、大樓保全管理服務合約,請下載內政部於內政部警政署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以 台(九)內警字第九八八二一九號公告頒佈之:「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 範本」下載點:http://www.taipeibma.org.tw/html/5-4010.doc(Word版)駐衛保全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pdf 三、大樓保全訂立合約注意事項: 1.損害賠償及免責事由(侵占管理費):此部份,雖不能無限上綱,但,也不能捨棄之(有些公司從而省略,已致發生糾紛時,各說各話,無法解決)。有關此部份,請可參照本人之前在知識+的回答。駐衛警保全合約的損害賠償都是多少百分比? 下載點: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030606103。 2.對於保全的不巡邏,無故不在,透露住戶隱私,介入大樓選舉,...等等事件,均可在合約中要求,例如:保全除非處理緊急狀況,每日需在23:00~02:00及04:00~07:00巡邏全社區一次(記得時間務必要有彈性,以免時間一到,卻臨時發生有住戶要求或緊急事件處理,且區段為一般可巡邏完的時間多一小時), 不能讓保全公司有藉口,因為那個住戶有事(這比較難認定),但是,若是污水異常聯絡、發生竊盜、侵入、火災、水災、風災...等事件(這都是要優先處理的),怎是可以取消當日巡邏;若保全人員,非因處理緊急狀況兒未巡邏者,每次可以罰款300~500元(畢竟不是很大的過錯,且社區非以罰金為目的,係以安全為目的,故也不宜訂的太高)。 3.透露住戶隱私,在中華民國刑法中有: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妨害秘密罪、妨害電腦使用罪等相關法律條文,您可以提出告訴,以保障相關權利義務。 另外,則可要求保全公司換人,以免散播情形繼續擴大,你也可以走民事訴訟或調解,民事可以依據下列法條追究: 民法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介入選舉的部份,則要詳加監票與查證,這部份,舉證會較困難,建議:換保全公司或要求保全公司換人吧~ Generated by Bo-blog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