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員私自洩漏電話合法嗎

| |
[不指定 2010/07/20 14:26 | by henry ]
問:大樓保全人員私自提供住戶留存於管委會電話是否觸犯哪些相關法令?
答:其犯行,涉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



(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大樓保全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問:住戶行文保全公司可引用哪些條例?答:1.如上述中華民國刑法,第317條。2.另可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受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範本](民國 87 年 06 月 03 日 公發布),第七條:乙方之注意義務     一 、 乙方對於本約所訂應提供之管理維護服務 (含治安維護及緊 急事故處理) ,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二、 乙方執行務時,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不正行常為 或廢弛其職務。  三、 對於各項管理維護配合防範注意事項,乙方應對甲方盡告知 說明之義務。  四、 對於應保守秘密事項,盡保密之責,乙方不得對外任意洩露 相關訊息。  

要求大樓保全公司予以適當糾舉或補償。



如果,已造成財產損失,自可,提出[民事訴訟狀]求償。



建議:打電話去大樓保全公司,請公司幹部過來處理吧!
大樓保全 | 評論(0) | 引用(0) | 閱讀(1546)